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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7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517292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7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8.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18元,执行费125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在我院案件众多,属于系列案件。截至2019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布控,但暂未反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27执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