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565Q。
法定代表人:左久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树德中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都江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849634U。
法定代表人:陈永斌,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都江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54,555元的利息(从2005年12月2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至2011年12月9日为353,780.81元),并负担诉讼费16,933.6元、负担执行费10,1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树德中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的资金由都江堰市教育局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树德中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由都江堰市教育局代管的资金380,829.41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树德中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由都江堰市教育局代管的资金1,219,170.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