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0471号
原告:深圳市卡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99A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339。
被告:深圳市南方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255号八卦岭工业区521栋318、319、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1623M。
法定代表人:廖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卡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方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卡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卡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卡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