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