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4民初7072号
原告:盐城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盐城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盐城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盐城某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