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6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上诉人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欠发工资17072.55元,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欠发***工资,一审法院计算错误。***2021年1月请假6天加上法院查明补发的工资867.2元、3月请假2.5天、5月25日离职,有5个工作日未到岗,这些未工作时间的工资应该相应扣减,但一审法院并未扣减。***1月少发工资为:5900.54-5900.54/21.75*6-2000-867.2=1405.6元;3月未发工资为:5900.54-5900.54/21.75*2.5=5222.32元;5月未发工资为:5900.54-5900.54/21.75*5=4544.09元;综上未发工资为17072.55元,一审法院计算欠发21000元错误。二、关于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019年11月25日入职政通公司,其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为44000元。
***辩称,不认可公司的上诉,坚持一审判决。
***上诉请求:一、政通公司应在10日内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欠发工资21000元;二、政通公司应在10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318.41元;三、政通公司应向***支付由***为项目生产垫付的12438元;四、应向***支付14个月的欠缴公积金6417.6元;五、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政通公司和***全部账户。庭审中,***撤回上诉状中一、二、五项的上诉请求,坚持三、四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诉讼请求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执行。二、诉讼请求第三条,有和公司财务***的微信记录,钉钉软件上也有流程记录,只是找不到了。三、诉讼请求第四条,有和公司财务***的微信记录。四、(一)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023号仲裁裁决书副本;(二)一审民事判决书副本;(三)垫付资金未结清;(四)欠缴公积金未结清。
政通公司辩称,一审诉讼政通公司是原告,***未在一审中对其诉讼请求三、四项提出,也未对该两项提交证据,故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政通公司减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工资9341.08元;2.判决政通公司减少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541.92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11月25日入职政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通讯补贴100元构成。
2021年5月24日,***向政通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提出其将于2021年5月25日离职。并要求政通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工资2414.73元,3月、4月工资合计12160元,年底奖金28000元,垫付费用29596元,经济补偿金10650元,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78100元,共计158506元。
结合政通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基本工资及其他补贴的钉钉支付截图及***提交的银行流水,***2020年1月实发工资6437.8元、2月实发工资5533.06元、3月实发工资6488.07元、4月实发工资6488.07元、5月实发工资6488.06元、6月实发工资6488.07元、7月实发工资6488.07元、8月实发工资4867.42元、9月实发工资6492.04元、10月实发工资7353.02元、11月实发工资5194.73元、12月实发工资6488.07元、2021年1月实发工资2000元、2月实发工资6014.73元。另,2021年2月8日政通公司向***支付补发工资867.42元。***2021年1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5900.54元。
另查明,***因与政通公司劳动争议,于2021年6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政通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工资21000元;2.政通公司向***支付2020年度奖金28000元;3.政通公司向***支付垫付费用15000元;4.政通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50元;5.政通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81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02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政通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欠发工资共计21000元;二、政通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8741.92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政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与政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于2019年11月25日入职政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2021年1月、3月、4月、5月欠发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政通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无***签字,且***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2021年1月份实发工资2000元,政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少发工资有合理理由,故政通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少发工资。因双方均未提交***社保缴纳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参照***2021年1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5900.54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故,政通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月少发工资及2021年3月-5月未发工资21602.16元(5900.54元-2000元+5900.54元+5900.54元+5900.54元)。***主张的欠发工资数额为21000元,不高于一审法院确认的欠发工资金额,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政通公司主张减少支付2021年1月、3月至5月工资9341.08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自2019年11月25日入职政通公司,2021年5月25日离职,期间政通公司一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2021年6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上述规定,***主张的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318.41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1月、3月、4月、5月欠发工资21000元;二、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318.41元;三、驳回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政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政通公司提交***2021年1月至5月请假及离职时间在钉钉的截图。***质证称,对请假时间认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请假9.5天。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政通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举证集体合同同岗位工资标准,一审判决依据***实发工资确定工资标准并无不当。***202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放工资74806.48元,平均每月工资为6233.87元,一审判决计算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政通公司未举证单位请销假相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工资发放数额,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少发工资数额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山东政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