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57号
申请人: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84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84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学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