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中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39215624。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本金36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8080元,保全费2870元,执行费39100元。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罚款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1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六一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