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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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夏克伟。
诉讼代表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肖柳、鲍文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723民初306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0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案立案后,于2021年01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另查明武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考虑其他债权人的权力,无法签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书,并已告知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相关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