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0254号
原告:***,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025798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五福巷空间俊园B座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