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01行初27号
原告***,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蒲菡萏,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秀江,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温晓燕,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勇,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祁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斌、杨典,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1号。
负责人张恒,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瑞波,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五福巷空间俊园B座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承枢,该公司人事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云南慧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其所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不适格,经释明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未侵犯国家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赵鸿章
审判员 颜瑶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