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94号
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0456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兵,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聚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兴达路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QED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聚辉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重庆展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