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314号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1831Y。

法定代表人:刘方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廷,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8994218XE。

法定代表人:孔凡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静,山东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生,山东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86111F。

法定代表人:宁凡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新,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化,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钱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艳

书 记 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