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12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涛,该局执法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凡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12日以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三期车间工程,该工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机场路12798号,经核实,该工程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工程造价2000万元,钢结构,单体一栋,该工程主体框架已完工,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规划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法函[2002]170号,鲁政字[2002]280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济历城综执立处字(2017)第1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对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告知,逾期履行,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综执履告字(2017)第110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8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万元,加处罚款99万元,共计199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历城综执立处字(2017)第1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0万元,加处罚款99万元,共计199万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2230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