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1075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868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永建、**,均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杰、孟爱国,男,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8611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男,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