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8878号
原告:***,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12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8611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纪成,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务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苗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