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56号
原告: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济阳路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4913254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华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QMF45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华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宁华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计1073元,*****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