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333号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云,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方丹,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3.9元,由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