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2029号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达到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QE0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2613579XM。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