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901号
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双集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704832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
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