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嘉泰水处理有限公司

济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901号 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双集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704832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 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济***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