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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381民初12388号 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简要事实:2021年1月10日,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承建的瑞安市某某镇主镇区三级管网提升改造工程所需的混凝土由原告提供,付款方式约定为:每月(次)发货结束后,被告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月85%混凝土货款,余款在当月最后一次混凝土到达被告方施工现场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货款金额为3336806元。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定于2025年10月30日、2026年2月15日前各支付20万元。 二、若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另需支付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对货款4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415元,合计7065元,由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