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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地质建设工程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852号 江西省某地质建设工程院: 申请人江西省某地质建设工程院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195账户17769.58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168账户220.26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尾号a614账户2212.75元、财付通尾号da3e账户176.5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0227账户358.85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280账户7093.15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