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督3号
申请人: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中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南稍门十字东南角大话南门壹中心1-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192802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太白县鹦鸽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鹦鸽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31054764102K。
法定代表人:**锁,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白县鹦鸽镇***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于2022年10月26日发出(2022)陕033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太白县鹦鸽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太白县鹦鸽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2022)陕0331民督3号支付令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对其与申请人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陕西中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形式审查,太白县鹦鸽镇***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陕033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4元,由申请人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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