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31民初487号
原告: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中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豪,男,满族,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太白县鹦鸽镇柴***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锁,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达公司”)与被告太白县鹦鸽镇柴***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立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咨询费2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为3895.91元,以上本息合计28895.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9日,被告柴***与原告中立达公司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委托编制“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约定咨询费25000元,交付报告时付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但被告未付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村委会主任变更,“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迟迟未付费。
被告柴***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9日,被告柴***原村支书(村主任)***与原告中立达公司签订SZ(2018)-sb-8/16号工程咨询合同。被告柴***委托原告编制:“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约定,乙方中立达公司给甲方柴***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范围是水土保持方案,合同费用为25000元,乙方交付报告时,甲方支付付清全部咨询费。乙方中立达公司为被告柴***提供协议价格税票,并约定项目变更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盖有双方单位印章、双方负责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018年10月12日,太白县水利局作出太水函(2018)115号关于《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其中,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838m2;(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六)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6.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635元;(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办法。……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做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相关工作,并将验收资料报备我局。六、本批复文件在建设期内有效。
另查明,2022年3月8日,陕西中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程咨询合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太白县水利局关于《太白县***中药材烘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中立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该份报告表,且该份报告表经太白县水利局批复基本同意。故被告柴***应该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原告工程咨询费25000元,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认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白县鹦鸽镇柴***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咨询费25000元;
驳回原告中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太白县鹦鸽镇柴***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