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2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8670号 原告:**1,男,201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2,男,201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女,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金容南街47号四层409室。 负责人:孙**。 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6层1601室。 负责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1、原告**2、原告***、原告***(以下简称**1、**2、***、***,并称四原告)与被告***、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四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原告**2、原告***、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