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8670号
原告:**1,男,201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2,男,201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女,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金容南街47号四层409室。
负责人:孙**。
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6层1601室。
负责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1、原告**2、原告***、原告***(以下简称**1、**2、***、***,并称四原告)与被告***、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被告国网商用电动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四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原告**2、原告***、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