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1民初19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暂住:新疆喀什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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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阿布都艾 尼 ·米吉提
审判员 吐 尔 逊 · 塔 瓦 库 力
审判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艾孜热提约 麦 尔·达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