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226民初25号
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春昌,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le="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orphans:0;widows:0;">法定代表人:*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
邮寄送达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