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26民初198号
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1栋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丰工业区设煤制天然气项目部。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室。
法定代表人:*长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立案时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307195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8282.38元),由原告新疆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