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91民初1560号
原告:江苏阿农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1号园区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维塔利.伊格纳托维奇(VITALYIGNATOVICH)。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蔡成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阿农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农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阿农公司、被告瑞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丰公司给付货款2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总货款14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的标准,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瑞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日,阿农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采购黑龙江鸡西物联网项目所需的各类产品,合同总价为145万元。阿农公司已按照约定向瑞丰公司提供了产品和服务,但瑞丰公司至今仍有29万元货款未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阿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阿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
1.采购协议、采购协议补充说明各1份,证明双方于2019年12月3日就100套七要素气象站、40套土壤基站、20套植被站、10套LoRA室外网关、QgriCommander云平台服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了逾期交货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于2019年12月23日达成关于交货期限的补充协议;
2.2019年12月17日、2020年5月20日江苏银行电子回执2份,证明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转账72.5万元、43.5万元货款,其逾期支付前期货款,且至今仍有29万元货款未付;
3.发货清单1份、机票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张、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11张,证明阿农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培训瑞丰公司人员、协助瑞丰公司安装调试设备、接入查询云平台数据的全部合同义务;
4.阿农公司与瑞丰公司负责人丁永华的微信聊天截图3张、《关于完成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说明》1份、《关于支付项目尾款的说明》2份、瑞丰公司2020年8月7日出具的《函》1份、阿农公司2020年8月7日出具的《回函》1份,证明阿农公司多次发函主动要求解决设备可能存在的问题,但瑞丰公司未予具体答复,在项目验收完毕后,瑞丰公司仍不支付剩余29万元货款的事实;
5.证人王某,4、苏某,4证言各1份,证明阿农公司派员至项目所在地,履行了协助安装和调试义务。
瑞丰公司辩称,第一,瑞丰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未成就。协议第五条约定了付款条件:乙方收到第二笔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派驻项目技术管理人员2-3名到项目地协助甲方安装、调试设备完成达到甲方要求后,甲方支付剩下的20%尾款。即瑞丰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为:安装、调试设备完成,达到甲方要求(甲方签署项目验收单为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首先,根据阿农公司证人陈述,其公司3名技术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到达项目地,其中二人驻场一周左右离开,一人驻场至6月10日左右,离场时设备并未安装完毕,更谈不上调试和项目验收。阿农公司人员离场并未征得瑞丰公司同意,完全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阿农公司认为其于2020年7月2日发出的《关于完成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的说明》后一周内,瑞丰公司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设备使用中的问题,该发函为用实际行动发出验收合格的通知,该观点不能成立。阿农公司单方违约提前撤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阿农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安装、调试等义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7日之前,双方相关人员一直就设备安装调试问题进行对接,阿农公司无视合同约定,在未履行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以关闭测试对接账户相要挟,逼迫瑞丰公司提前支付尾款。实际上直至2020年7月27日,案涉项目有多达23台设备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瑞丰公司的项目至今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阿农公司亦未提供过要求瑞丰公司进行验收的要求。综上,瑞丰公司从未拒绝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只是一再强调阿农公司未安装调试好相关设备,瑞丰公司的合同目的尚无法实现,支付尾款的条件未成就。第二,瑞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阿农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阿农公司的诉讼请求。
瑞丰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下列证据:
1.技术对接群微信聊天记录1张,证明阿农公司陈述因瑞丰公司现场人员不足导致其提前离场不是事实;
2.气象设备安装人口量及费用清单1份(施工方做的项目结算),证明瑞丰公司在项目上投入的人员和时间,天气正常的情况下投入了6-7人进行现场施工,满足合同要求;
3.瑞丰公司和阿农公司负责人苏某,4微信聊天记录1张,证明对于阿农公司的设备要求提供100瓦的太阳能板和12伏的蓄电池;
4.江苏奥特斯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瑞丰公司购买的太阳能板和锂电池是满足阿农公司要求;
5.律师函1份,证明瑞丰公司回函要求阿农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说明1份,证明瑞丰公司针对所有的设备问题列明了具体明确的序列号和地点,要求阿农公司解决相关问题;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9张),证明阿农公司并没有完成系统调整工作,擅自关闭测试对接账户,并且停止和瑞丰公司的沟通;
8.瑞丰公司与阿农公司苏某,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页,证明针对阿农公司7月2日的函件,瑞丰公司与阿农公司进行过对接且将设备问题表格发送给苏某,4;
9.双方技术对接群沟通微信聊天记录(49页)、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49页),证明阿农公司在2020年7月6日仍未完成安装、调试设备,且在其关闭测试账户之前,瑞丰公司的设备并未调试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日,瑞丰公司(甲方)与阿农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协议》(编号:AgrioCom2019-1002)一份,约定:1.采购设备名称、价格及质量要求:硬件具体设备名称、配置和详细报价详见附件,与硬件系统配套的软件名称、配置及详细报价见附件,采购产品的硬件、软件、技术人员的培训、差旅交通、服务等所有费用合同协议总额为145万元;2.交货期限:甲方支付全额货款50%后,25个自然日以内,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其中植被类及风速传感器在50个工作日以内乙方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3.付款方式与发票:货款全额电汇预付: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额货款的50%即72.5万元;乙方通过快递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除植被类及风速传感器,乙方提供给甲方货物清单,具体收货日期以快递签收日期为准),甲方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项目总额的30%即43.5万元;乙方收到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派驻项目技术管理人员2-3名到项目地协助甲方安装、调试设备完成达到甲方要求后(甲方签署项目验收单为准,见附件1),甲方支付剩下的20%的尾款即29万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4.设备安装及软件使用:设备安装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乙方出具2-3名项目技术人员,负责协助甲方完成物联网设备的安装、选址、技术支撑等工作。甲方须提供安装协助工人4-5名配合乙方安装、调试设备。如因甲方未提供安装工人导致无法正常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甲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物联网设备的安装杆、水泥底座、围栏由甲方负责提供及建设,设备额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对上述设施的建设提供指导;乙方负责提供云平台数据接入和查询服务,开放云平台API,并负责将云平台嫁接至客户服务器上;根据乙方的需求,甲方负责提供LoRa网关运行所需要SIM卡、太阳能板及蓄电池,乙方负责指导安装;5.设备培训:乙方派出技术人员向甲方提供全面的充分的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保养和日常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培训1天,以保证甲方两名及以上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6.设备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及时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及配件齐全。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不合规定或协议约定,应在货到10天内向乙方提交书面说明,超出10天期限,则视为验收合格,对于按照正常验收流程无法发现隐蔽质量瑕疵的情况除外,验收只涉及到产品的数量和品类,不涉及产品质量;7.违约赔偿:如果乙方按照支付条件的约定按时发货、安装、调试设备并通过验收条件后,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项的1‰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经济赔偿;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协议后附件1为“项目验收单”,附件2为“阿农公司物联网设备清单及报价”。
2019年12月17日,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电汇72.5万元。
2019年12月23日,瑞丰公司(甲方)与阿农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协议补充协议》(编号:AgrioCom2019-1003)一份,约定:1.交货期限及内容:乙方将预准备的半成品及组装产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以满足甲方的设备验收,且预计12月31日前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附具体设备明细表一份;2.付款方式与发票:货款全额电汇预付:乙方通过快递将上述货物发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除植被类及风速传感器,乙方提供给甲方货物清单,具体收货日期以快递签收日期为准),甲方获得政府验收且收到政府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项目总额的30%即43.5万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发票,其他付款方式参照《采购协议》执行:3.本协议为《采购协议》(编号:AgrioCom2019-1002)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其他部分内容具有同等效力,任何有异议或不完善的地方以原协议为准。
2019年12月27日,阿农公司向瑞丰公司发送《采购协议补充协议》内所确定的设备,并形成“发货清单”一份,孙卫东在该发货清单“收货人签字确认”处签字。
2020年5月20日,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电汇43.5万元。
2020年5月25日,阿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维塔利.伊格纳托维奇(VITALYIGNATOVICH)及王某,4、喻长宏到达项目施工现场;2020年6月3日,维塔利.伊格纳托维奇(VITALYIGNATOVICH)与喻长宏离场;2020年6月10日,王某,4离场。
阿农公司与瑞丰公司工作人员先后成立“技术对接群”和“林场气象站施工群”。双方技术人员在货物送达之前已开始通过“技术对接群”进行对接,安装开始后,双方在“技术对接群”中主要就软件系统的对接进行沟通,阿农公司协助瑞丰公司进行服务器的对接和安装。2020年7月13日,阿农公司技术总监在群内发布信息:“服务器已经安装和测试通过,账号信息已经通过邮件发送,当前已经注册到系统中的有115个站点,其他需要等安装连通后自动注册。”2020年7月17日,瑞丰公司邵鹏飞在群内发布信息“气象站、纯土壤、植被站点都有新增,在excel表中蓝色字体标注。现已完成设备的安装,麻烦尽快配置测试数据。(有2台气象站暂未安装橙色字体标注,作为后期维护更换使用)。”2020年7月22日,瑞丰公司在群内询问“风向怎么会有超过360的呢?”阿农公司技术总监回复“正在核实,对于演示版本的提示,是正确的。”2020年7月27日,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苏某,4要求“系统的演示账户延长一下或者开个正式账户”,苏某,4回复“请支付项目尾款”,瑞丰公司回复“现在部署到我们服务器之后,用新的接口地址获取数据的时候返回值是账户已过期,所以我们数据没法调通,先把账号给我们调通了,行啊?尾款肯定不会少。”后双方技术对接群未再发生沟通信息。
2020年5月30日起,双方施工人员开始在“林场气象站施工群”内对接安装调试等事宜。“林场气象站施工群”内聊天信息反映:王某,4为阿农公司在施工现场指导安装及调试的负责人,其不定期在群内发布工作计划、指导安装、解决问题及发布施工进展信息。2020年6月9日,王某,4在群内发布信息“施工进展概述:截止6月9日上午,平房林场完成安装网关5座,气象站59个,正常工作39个,未工作站点因未立网关或未插流量卡。目前施工队对安装流程已完全掌握,近三天进展减慢的主要原因是人手不够,安装队6月7号三人施工,8号两人,九号两人,且王工负伤,开挖组4人恒定,基本满足预期速度!以上为简报。”2020年6月10日王某,4离场,离场后其仍在群内指导安装并核对测试相关数据。2020年6月16日,王某,4在群内发布信息“6月16日,平房林场气象站检测汇报,已安装完毕67台气象站,其中63台正常在线,其中4台问题站点分别位于火烧桥(1台间断式在线)、大石头河(1台不在线、1台偶尔在线、1台间断式在线),以上是简报,请各位查看。”王某,4在群内就问题站点提出了处理建议。直至2020年7月10日,王某,4仍陆续在群内指导安装并测试告知数据情况,后林场气象站施工群内再无交流信息。
2020年7月2日,阿农公司苏某,4通过微信向瑞丰公司丁永华发送“关于完成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的说明”,载明:根据2019年10月3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尽管在安装施工期间,瑞丰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4-5名工人配合安装施工工作,但是我公司也按照约定按时完成了各项工作:1.所有设备工作正常;2.培训客户进行安装及进行相关技术支撑;3.开放软件API,并提供给相关技术支撑。如果你们有任何问题,请在一周内将需求发送给我们,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客户解决。如果一周日瑞丰公司未能发现设备的任何问题,我公司将认为我已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且瑞丰公司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项目尾款。
同日,丁永华回复“我们一直在对接你们的技术,设备未安装完毕你们就撤了,我们现在都是通过电话、微信和你们技术在对接。”
2020年7月21日,阿农公司苏某,4再次通过微信向瑞丰公司丁永华发送“关于支付项目尾款的说明”,载明:根据2019年10月3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设备及软件系统的安装工作,请于2020年7月22日之前支付所有项目尾款。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同日,瑞丰公司丁永华通过微信回复阿农公司苏某,4“不好意思啊,这个我还在努力攻关啊,等着项目验收这个收钱呢,现在目前这个应该说项目的话呢,刚刚才把它基本上完成,现在正在走这个验收流程,可能还得等等。”
2020年8月6日,阿农公司再次向瑞丰公司发送“关于支付项目尾款的说明”,载明:根据2019年10月3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设备及软件系统的安装工作,请本周之前支付所有项目尾款。软件系统已给予提醒,如果贵公司不按时支付尾款,自下周起,所有设备的数据将停止上传到客户服务器,且我公司还将正式向客户发出相关解释函件。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2020年8月7日,瑞丰公司向阿农公司发送“函”一份,载明:2019年12月3日,我司作为采购方与你司签订了《采购协议》一份,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145万元,《采购协议》详细约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现你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我司特致函如下:《采购协议》履行过程中,你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现场指导设备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具体表现为:1.你司技术人员未对所有设备安装点位测试确定,导致部分设备无法正常通讯;2.根据你司技术人员提供的设备安装点位进行安装的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部分设备不能进行正常数据通讯,无法工作;3.你司技术人员提前离开项目地,未指导至设备安装调试结束;4.在数据对接工作没有结束,且设备采集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你司单方面停用委托人对接测试账号、停止技术人员对接支持,严重延误我司对接工作进度。截止目前,合同项下设备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共计23台,你司的上述行为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认为,《采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你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本方义务。请你司于收到本函件的五日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我司将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
2020年8月7日,阿农公司针对上述函件向瑞丰公司发送“回函”,载明:根据2019年10月3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相关内容:1.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出3名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调试及安装工作,但是瑞丰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4-5名工人配合安装施工工作。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得不培训当地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我们已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约定,但是瑞丰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我们公司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阶段,多次向贵公司丁永华强调,他采购的用于网关的太阳能板太小,不足以支撑网关的正常工作,现在一些网关电池没电了,这就是为什么设备停止发送数据的原因,贵公司必须让技术人员替换成大的太阳能板;3.关于软件系统,我们已向贵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工作1个多月,并解决了所有的问题。目前软件测试账户过期,是因为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尾款导致。此外,我公司多次发函件,让贵公司提出所有技术需求,但是1个多月来,没有任何人提出具体的技术需求,意味着我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但是贵公司却未按时付款。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尾款,否则自下周起,所有设备的数据将停止上传到客户服务器。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瑞丰公司丁永华及阿农公司王某,4,二人均称在软件测试账户过期后,瑞丰公司的服务器上仍有数据反馈,但丁永华称至今仍有23台设备无数据反馈。
本案争议焦点为:瑞丰公司支付货款29万元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本院认为,瑞丰公司支付货款29万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理由如下:第一,从双方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协议约定阿农公司派驻项目技术管理人员2-3名到项目地协助瑞丰公司安装、调试设备完成达到瑞丰公司要求后(瑞丰公司签署项目验收单为准),瑞丰公司支付尾款29万元。对于设备安装及软件使用,双方约定:阿农公司出具2-3名项目技术人员负责协助瑞丰公司完成物联网设备的安装、选址、技术支撑等工作;瑞丰公司须提供安装协助工人4-5名配合阿农公司安装、调试设备;如因瑞丰公司未提供安装工人导致无法正常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瑞丰公司承担所有违约责任;阿农公司负责提供云平台数据接入和查询服务,开放云平台API,并负责将云平台嫁接至客服服务器上。第二,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首先,对于硬件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阿农公司派驻3名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从“林场气象站施工群”的聊天内容可以看出,阿农公司技术人员特别是王某,4持续指导、推进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现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设备安装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虽然阿农公司技术人员在全部设备安装结束前离场,但离场后其仍然通过微信等形式指导安装和调试,且瑞丰公司在其离场时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阿农公司的离场对双方协议履行造成了影响从而影响瑞丰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对于设备的调试,根据双方施工人员及技术人员在两个工作群内的沟通内容可知,硬件设备是即装即调。瑞丰公司提供的施工群信息截止2020年7月10日,此后双方未在施工群内就安装及调试进行沟通,但技术对接群内仍有沟通,自设备全部安装完毕至2020年7月18日,双方均就软件设备问题进行沟通,瑞丰公司并未反映硬件设备调试问题。截止2020年7月21日阿农公司苏某,4通过微信向瑞丰公司丁永华催要尾款,瑞丰公司及丁永华均未提及硬件设备的调试问题,故应视为硬件设备已调试完毕。其次,对于软件使用问题。从技术对接群聊天信息可知,阿农公司已开放云平台API,其已将云平台嫁接至瑞丰公司服务器上。虽然阿农公司提供的系统演示账户已过期,但瑞丰公司认可该账户过期并不影响其服务器接收数据,即在账户过期的情况下,瑞丰公司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软件并获得设备数据。第三,虽然协议约定应以瑞丰公司签署项目验收单为准,但阿农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向瑞丰公司催要货款,要求其在7月22日前支付尾款。瑞丰公司丁永华并未提出硬件及软件设备问题,仅回复待其项目验收后付款。根据双方沟通的文意解释,此处的验收并非案涉阿农公司与瑞丰公司之间的项目验收,而系瑞丰公司自身整体项目通过其对应甲方的验收。但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瑞丰公司的甲方是否向其付款并不影响案涉协议中瑞丰公司付款条件的成就。故本院依法认定阿农公司至迟应在2020年7月21日完成协议约定的协助设备安装、调试及软件平台的对接工作,瑞丰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阿农公司支付尾款。对于瑞丰公司辩称尚有23台设备未能调试完毕且无数据反馈的意见,因无确切证据证明设备问题且亦无证据证明设备问题系阿农公司原因造成,故对其该项辩称依法不予采纳。第四,对于阿农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阿农公司已在2020年7月21日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瑞丰公司应在阿农催要后即2020年7月22日前支付尾款29万元。现瑞丰公司未及时支付尾款给阿农公司造成了损失,因阿农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故本院依法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未付货款2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按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即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对阿农公司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阿农物联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阿农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焦立颖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邬宏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