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戴鑫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7602号
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688号16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丽鑫。
被告:上海瀛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88弄5、6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湧。
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瀛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戴鑫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周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