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方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朝晖,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九江市庐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余泽洋,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方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朝晖、***、**、余泽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21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312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朝晖、***、**、余泽洋、***的银行存款21757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朝晖、***、**、余泽洋、***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