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方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文。
被执行人:王晓文,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宁朝晖,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殷年春,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九江市庐山区。
被执行人:熊英,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刘小宇,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方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玖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晓文、宁朝晖、殷年春、熊英、***、刘小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宇名下有银行存款27884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和承担案件执行费;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文名下汽车两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办理查封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文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办理查封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殷年春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办理查封登记,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和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7757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13日已执行到位27884元,未执行到位18968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