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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3民初182号 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