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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2717号
原告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眉县,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7719XXXX09。
被告***,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大街,联系方式:1346878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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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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