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筑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业建筑有限公司、***高建筑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尚须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2元(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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