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业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建业建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78号
 
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8103886XG。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宇泓,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07339622C。
法定代表人:胡琦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名下2183030.5元的银行资金予以冻结。
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8XXXXXXXXXXX5020账户内的2183030.5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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