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业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4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5ANXX6M。
法定代表人:李威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俪君,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07339622C。
法定代表人:胡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6564元,减半收取3282元,由上诉人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