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3743号
申请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07339622C。
法定代表人:胡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5ANXX6M。
法定代表人:李威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点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扣公司)诉被告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0)豫0183财保307号民事裁定及(2020)豫0183财保30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告建业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为18×××20的账户。现申请人建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点扣公司的诉讼请求,点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为18×××2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