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业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建业建筑公司、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2元,退还上诉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许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