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434号
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80653542。
法定代表人:谢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雨庭,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於丹,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3692034G。
法定代表人:吴洪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在微法院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原告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