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39号
原告(反诉被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四层408、409室及五层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机场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0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