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发伊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39号 原告(反诉被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四层408、409室及五层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机场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0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航发伊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