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4民初136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鲁0724民初1344号案件是当事人不服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临劳人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本院,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724民初13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