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24民初1364号
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甲虫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后,***就同一争议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724民初1365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甲虫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甲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新审理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仲裁裁决的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确认圣甲虫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圣甲虫公司不支付***工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并不是圣甲虫公司的职工,与圣甲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甲虫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涉案裁决仅仅凭***提供的片面证据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辩称,圣甲虫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起诉。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圣甲虫公司支付***工资24000元、经济补偿金6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加班工资13054元。事实与理由:山东巨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公司)将承揽的济南中和环保(章丘广大水务)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一套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完成,为加工该系统设备圣甲虫公司招聘***从事电焊工工作,月工资6600元,出发另加补助工资80元/天。***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连续工作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出发到章丘工地安装设备46天,共计应得工资27000,工作期间己预支工资3000元,拖欠24000元工资无理拒不发放,加班工资拒不支付,社保拒不缴纳,侵害***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仲裁申请,[2021]临劳人仲案字第18号支持工资及双倍工资正确,未支持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错误。
圣甲虫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与圣甲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巨石公司承揽了济南中合环保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的加工业务。2019年12月3日,巨石公司(甲方)与圣甲虫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加工合作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加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一套,完成甲方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及要求。一、甲方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合同后,十日内甲方打款40万元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主要设备到达济南章丘第一污水处理厂后,甲方再打款20万元用于后期系统的完善和调试,收到款项后乙方须及时迅速将该系统调试正常运转。二、乙方须保证该设备正常使用,安全,有效和安装调试人员安全,遵守现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三、设备调试正常后,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后按甲方利润占60%,乙方占40%的比例分配利润。四、甲乙双方作为共同的设备案例,均有权进行现场参观。
2019年12月6日,巨石公司扣除其垫付的部分款项后,将190622元转账至圣甲虫公司的***银行账户。
王某出庭作证陈述,王某是巨石公司的股东任公司经理,巨石公司承揽济南中合环保污泥处理设备后,因巨石公司没有工具和车间,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巨石公司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设备是和***、杨某谈的,因为比较熟悉没有签合同,但圣甲虫公司只雇佣了几个60多岁的人干活,干的很慢,巨石公司担心会出现纠纷,要求签合同,圣甲虫公司就委托***带了圣甲虫公司的委托书和公章与巨石公司签订合同。
***提供其代理人***与杨某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杨某认可巨石公司承包的章丘广大水务的工程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杨某属于圣甲虫公司,杨某、***、李某、***一块儿一开始就是在圣甲虫公司,干活的工具是圣甲虫公司的。
杨某等人在临朐县一鸣饲料厂内加工上述设备期间,巨石公司将40万元转账至杨某的个体工商户临朐县牧丰环保设备厂的银行账户。
2019年9月,因杨某等人组织的施工进度缓慢,巨石公司担心影响工期,巨石公司的***给***打电话介绍***到杨某等人施工处从事焊接工作。***庭审中陈述,***去干活的时候说是去圣甲虫公司帮忙,干活的时候有事(个人私事)就不去干,不去干活跟杨某请假,一天不去干这一天就没有工资,当时没有考虑入职圣甲虫公司。
证人李某出庭作证陈述,杨某等人加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由李某与杨某各记录一份考勤,2020年11月24日李某与杨某对考勤及工资进行核对,双方记录的能对起来。李某记录的考勤工资表载明:***的工作天数为106天,每天220元,共计23320元。***济南出差46天,出差费3680元,共计27000元。
2020年1月1日,杨某微信转账给***3000元。杨某出庭作证时称,该款是***借***的款。杨某与李某等人是合伙关系,合伙承揽巨石公司的案涉设备加工业务。***对杨某庭审中的陈述不予认可,称收到的上述3000元是工资。
2020年3月以后,***在圣甲虫公司工作,由杨某向***微信转账支付2020年3月、4月份工资,后由***向***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本案***主张的是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申诉至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圣甲虫公司支付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1于月19日期间的工资24000元、经济补偿金6600元、二倍工资19800元、加班工资13054元。2021年1月28日,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圣甲虫公司支付***工资24000元、二倍工资19800元,驳回***的其他请求。圣甲虫公司、***对裁决不服,先后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巨石公司承揽济南中合环保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的加工设备后,巨石公司与圣甲虫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合作合同,约定由圣甲虫公司加工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完成巨石公司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约定巨石公司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巨石公司打款40万元至圣甲虫公司方指定的账户,主要设备到达济南章丘第一污水处理厂后,巨石公司再打款20万元。巨石公司已按约定向指定的杨某的个体工商户账户转账40万元,2019年12月6日又向圣甲虫公司的***账户转账190622元。杨某作为涉案设备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话录音证明,杨某属于圣甲虫公司,杨某、***、李某、***一块儿一开始就是在圣甲虫公司。
杨某出庭陈述杨某与李某等人是合伙从巨石公司承揽案涉设备加工业务,与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话录音中陈述的杨某属于圣甲虫公司、巨石公司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案涉设备的内容不符,对其庭审中的该陈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圣甲虫公司承揽巨石公司案涉设备的加工业务,接收巨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对为案涉设备进行焊接工作的***应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李某记录的考勤及工资表,***的劳动报酬应为27000元,杨某已支付3000元,余款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中的陈述,***从事涉案设备的焊接工作并非以入职圣甲虫公司为目的,只是提供劳务按日计算劳动报酬,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与圣甲虫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主张的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劳动报酬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