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24民初1342号 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甲虫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就同一争议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724民初1368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甲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甲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新审理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仲裁裁决的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确认圣甲虫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圣甲虫公司不支付***工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并不是圣甲虫公司的职工,与圣甲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甲虫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涉案裁决仅仅凭***提供的片面证据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辩称,圣甲虫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起诉。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圣甲虫公司支付***工资15630元、经济补偿金3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780元、加班工资8702元。事实与理由:山东巨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公司)将承揽的济南中和环保(章丘广大水务)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一套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完成,为加工该系统设备圣甲虫公司招聘***从事电焊工工作,月工资6600元,出发另加补助工资80元/天。***自2019年11月2日开始连续工作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出发到章丘工地安装设备46天,共计应得工资17630,工作期间己预支工资2000元,拖欠15630元工资无理拒不发放,加班工资拒不支付,社保拒不缴纳,侵害***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仲裁申请,[2021]临劳人仲案字第17号支持工资及双倍工资正确,未支持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错误。 圣甲虫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与圣甲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巨石公司承揽了济南中合环保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的加工业务。2019年12月3日,巨石公司(甲方)与圣甲虫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加工合作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加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一套,完成甲方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及要求。一、甲方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合同后,十日内甲方打款40万元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主要设备到达济南章丘第一污水处理厂后,甲方再打款20万元用于后期系统的完善和调试,收到款项后乙方须及时迅速将该系统调试正常运转。二、乙方须保证该设备正常使用,安全,有效和安装调试人员安全,遵守现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三、设备调试正常后,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后按甲方利润占60%,乙方占40%的比例分配利润。四、甲乙双方作为共同的设备案例,均有权进行现场参观。 2019年12月6日,巨石公司扣除其垫付的部分款项后,将190622元转账至圣甲虫公司的***银行账户。 王某出庭作证陈述,王某是巨石公司的股东任公司经理,巨石公司承揽济南中合环保污泥处理设备后,因巨石公司没有工具和车间,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巨石公司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设备是和***、***谈的,因为比较熟悉没有签合同,但圣甲虫公司只雇佣了几个60多岁的人干活,干的很慢,巨石公司担心会出现纠纷,要求签合同,圣甲虫公司就委托***带了圣甲虫公司的委托书和公章与巨石公司签订合同。 ***提供其代理人***与***的电话录音,录音中***认可巨石公司承包的章丘广大水务的工程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属于圣甲虫公司,***、***、***、***一块儿一开始就是在圣甲虫公司,干活的工具是圣甲虫公司的。 ***等人在临朐县一鸣饲料厂内加工上述设备期间,巨石公司将40万元转账至***的个体工商户临朐县牧丰环保设备厂的银行账户。 2019年9月,因***等人组织的施工进度缓慢,巨石公司担心影响工期,巨石公司的***给***打电话介绍***到***等人施工处从事焊接工作。***介绍***到施工现场从事焊接工作。***庭审中陈述,去干活的时候说是去圣甲虫公司帮忙,干活的时候有事(个人私事)就不去干,不去干活跟***请假,一天不去干这一天就没有工资,当时没有考虑入职圣甲虫公司。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等人加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由***与***各记录一份考勤,2020年11月24日***与***对考勤及工资进行核对,双方记录的能对起来。***记录的考勤工资表载明:***的工作天数为72.5天,每天220元,已支2000元,余款13950元。***济南出差46天,出差补助费3680元。 2020年1月19日,***微信转账给***2000元。 2020年3月以后,***在圣甲虫公司工作,由***、***向***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本案***主张的是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巨石公司承揽济南中合环保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的加工设备后,巨石公司与圣甲虫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合作合同,约定由圣甲虫公司加工该市政污泥发酵干燥系统,完成巨石公司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约定巨石公司与济南中合环保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巨石公司打款40万元至圣甲虫公司方指定的账户,主要设备到达济南章丘第一污水处理厂后,巨石公司再打款20万元。巨石公司已按约定向指定的***的个体工商户账户转账40万元,2019年12月6日又向圣甲虫公司的***账户转账190622元。***作为涉案设备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话录音证明,***属于圣甲虫公司。 ***出庭陈述***与***等人是合伙从巨石公司承揽案涉设备加工业务,与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话录音中陈述的***属于圣甲虫公司、巨石公司委托圣甲虫公司加工案涉设备的内容不符,对其庭审中的该陈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圣甲虫公司承揽巨石公司案涉设备的加工业务,接收巨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对为案涉设备进行焊接工作的***应支付劳动报酬。根据***记录的考勤及工资表,本案***主张劳动报酬1563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从事涉案设备的焊接工作并非以入职圣甲虫公司为目的,只是提供劳务按日计算劳动报酬,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主张的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圣甲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劳动报酬15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