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浙江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526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PTQ8Q4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西路498号1幢105室。 经营者:吴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3289,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77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吴新国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