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4886号
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民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谢作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均由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