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01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3016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34,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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