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4219号
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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