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016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合计1,215元,由原告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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