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1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消防)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215号财产保全裁定,据此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的银行卡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的银行卡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2020年8月4日,申请人瑞泰消防称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泰消防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及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银行卡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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